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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峰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双环罚字〔2017〕08号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510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7〕08号
盘锦峰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2399019271E  地址: 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陆家村56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英杰    
我局于 20175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场砂石料堆没有密闭贮存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  59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08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 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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