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双环罚告字〔2017〕09号
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 5月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定的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姜大威、王宁 电 话: 2361076
地 址: 双台子区向阳街 邮政编码: 124000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