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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补充方案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835

双台子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补充方案

 

为了完成2015年省、市下达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率达90%(1134户)任务,按照《2015年1-11月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公租房分配工作完成情况通报》(盘住建〔2015〕369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双台子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补充方案》如下:

一、《双台子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2点城市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未满三年;

(4)家庭成员一方具有双台子区城区常住户口;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调整为:

(1)家庭成员一方具有双台子区城区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二、《双台子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3点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的户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聘用)合同。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在盘锦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调整为:

(1)非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的户籍证明;

(2)在双台子区缴纳社会保险;

(3)在盘锦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三、《双台子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第八条第三款承租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市场平均租金的50%。50平方米以内的政府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的50%;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全部租金由保障对象承担。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调整为:

(1)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房屋面积、地段位置等因素,租金为500元/套,承租人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的30%(150元/套);政府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的70%(350元/套)。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本补充方案至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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