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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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冬冬
我局于 2017 年 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1、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
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