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环罚字〔2017〕09号
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2584162897H 地址: 双盛街道宋家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相军
我局于 2017年 5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定的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 年 5月 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09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