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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数:641

 

 盘双 市监 字〔2017 001

 

 

王宝炎销售、购买、使用军服仿制品行为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宝炎:性别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东广善村432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111301(107111)。

经查: 2017 327日,当事人王宝炎驾驶自有产权黑色“尼桑轩逸经典”辽AS05T9轿车,载有标注“军用品”字样的皮带21条,和其堂弟王宝春来盘锦欲在“早市”和“夜市”销售。该车上还载有3具望远镜,当事人陈述是买来自用。当事人王宝炎车载商品系其2017 325从沈阳市南塔鞋城二楼购进,现均不能提供购物凭证、销售者具体姓名及联系方式。

当日9时,当事人行至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辽河派出所处,被该派出所暂扣,后移交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46日,盘锦军分区后勤部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物品望远镜、腰带系假冒军用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2017327日对王宝炎进行检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自有车辆载有商品状况

2201745日、18日对王宝炎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13页、12页,证明王宝炎销售、购买、使用军服仿制品行为违法事实。

3201745日当事人王宝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4201745日提取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王宝炎从事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现场经营状况。

52017418日提取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王宝炎销售军服仿制品样式

62017327日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辽河派出所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和加盖红色公章--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辽河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案发时当场基本状况。

72017331盘锦军分区后勤部出具收条1份,201746盘锦军分区后勤部出具鉴定意见1份;证明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涉案违法物品送检情况及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或相关单位加盖公章。

2017年4月18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王宝炎送达了“盘双 市监 听告 字 〔201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王宝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王宝炎上述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购买、使用军服仿制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虽然有销售意图并已开始实施经营行为,但是并未销售成功,属于未遂状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情节。

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之规定,对王宝炎销售、购买、使用军服仿制品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物品皮带21条、望远镜3具;

2、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账户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账号:855101040002984;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按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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