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食 罚〔 2017 〕005号
对牛秀荣无证生产加工猪骨头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牛秀荣
地址(现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村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342191951040700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牛秀荣 性别:女
违法事实:
经调查,牛秀荣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生产加工猪骨头。我局执法人员认为牛秀荣擅自生产加工猪骨头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猪骨头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至案发时共计加工鲜猪骨头400公斤,加工后的干骨头60公斤,还没有销售。在该加工点发现的废食用油也没有销售。
当事人牛秀荣无证加工猪骨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因生产时间短,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牛秀荣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
2. 罚款5000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行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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