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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新出台四项减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7-09-27 浏览次数:495

 减税政策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国务院决定,5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有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新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减税政策二: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

商业健康险: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操作:20177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年(200/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年(200/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享受政策方式: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依法享受政策。

减税政策三:扩大享受企业所得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优惠内容:自201711日至20191231,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11日至2019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50万元)

减税政策四: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

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界定: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的用地: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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