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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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17 年 9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有一台1吨的锅炉用于生产,没有尾气脱硫除尘装置。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锅炉房供电系统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7 年 9 月27日起至 2017 年 10月 27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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