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唯尚纯净水制造有限公司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桶装水案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食 罚〔 2017 〕001 号
盘锦唯尚纯净水制造有限公司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桶装水案
当事人; 盘锦唯尚纯净水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双台子区中华路西侧谷家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211100003033656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2021973072406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洪 性别:女
违法事实:
经调查,盘锦唯尚纯净水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生产桶装水,经询问当事人,盘锦唯尚纯净水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起,由于设备老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证,已不具备桶装水生产资质,该公司停止生产。直到2016年10月15日,该公司进了新设备开始继续生产加工桶装水。至案发时(2016年12月6日)该公司共计生产53天,共计生产10600桶,每桶单价0.9元货值金额9540元。
盘锦唯尚纯净水制造有限公司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品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加工桶装水设备中的水泵两台、电机一台;
2、罚款5000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行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 :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