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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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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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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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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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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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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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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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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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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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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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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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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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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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印刷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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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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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实施)
第二章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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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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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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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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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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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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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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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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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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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
第二章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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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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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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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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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音像制品零售与出租经营和图书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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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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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号,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25日)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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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营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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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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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7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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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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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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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实施)
第二章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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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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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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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实施)
第二章第九条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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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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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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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实施)
第二章第九条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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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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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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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实施)
第三章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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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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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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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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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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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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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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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境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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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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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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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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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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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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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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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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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实施)
第二章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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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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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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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令第8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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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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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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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27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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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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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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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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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图书资料刊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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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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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001年12月25日实施)
第十七条 修订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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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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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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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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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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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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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令,2001年12月25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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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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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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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施行)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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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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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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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施行)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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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复印社设立及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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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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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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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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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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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实地核查,批准合格后,准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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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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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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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3号)修正)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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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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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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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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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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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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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规章】《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7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6号令)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09项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8项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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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含移动电视业务监管)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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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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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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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逐级审核。
业务包括对国家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的初审。其中县级广播电视台台标修改审批业务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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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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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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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3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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