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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发〔2017〕25 号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毕业生留双台子区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9 浏览次数:653

 各街、镇,区直各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八届7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毕业生留双台子区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毕业生留双台子区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试行)

 

满足我区企事业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优化提升人才结构和质量,积极引导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应届毕业生留我区就业创业,为我区建设现代化滨河国际城区奠定人才基础,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毕业生留盘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发适宜工作岗位

(一)新增就业岗位奖励政策。鼓励我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招录该校毕业生,对吸纳该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且入职月工资标准达到4500元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名该校毕业生一次性予以该企业1.2万元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二)科研岗位开发奖励政策。对吸纳该校毕业生留我区从事科技研发工作,且入职后基本工资标准达到5500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实际招用该校毕业生人数予以企业每人每月1000元的科技研发岗位补贴,补贴期限3年,按年度申领核发。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该校毕业生留我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招用该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金额之和的50%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3分担。

(四)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优先招录政策。鼓励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优先招录该校毕业生,在编制空余的情况下,可在我区组织、人社部门监督下,通过面试考核方式定向招录该校本科以上(包括本科)毕业生,重点从事规划、建筑、环保、化工、信息、电子商务等紧缺岗位工作。

二、吸引毕业生双台子区就业发展

(五)助学贷款报销政策。对于毕业时自愿留我区就业创业的该校毕业生,实施助学贷款报销政策(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毕业生报销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4万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助学贷款低于2.4万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助学贷款金额报销。

毕业生在我区就业满1年后可凭原始贷款协议和上一年助学贷款偿贷凭证申请报销,分3年报销完毕。

(六)公租房免租金政策。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合同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该校毕业生,可由服务单位向区政府申请优先提供人才公租房,服务期内免租金使用,最长不超过5年。

(七)公积金贷款政策。该校毕业生在我区购房,并且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超过3个月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重点培养政策。对留我区符合条件的该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培养、动态管理;对在基层工作中富有领导能力、实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和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可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择优使用。

三、鼓励毕业生在双台子区创业创新

(九)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6人以上,由该校毕业生主导且在我区落地的创业项目,创业初期予以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十)创业场地支持政策。对入驻我区各类创业孵化器、科技孵化器,并进行科技研发或生产经营的初创型科技类企业,3年内免收场地使用租金。

对于租赁我区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器)以外场所开展首次自主创业的该校毕业生,予以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家庭困难的毕业生予以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期限为2年,按年度申领核发。

(十一)创业贷款扶持政策。对在我区创业的该校毕业生,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独立创业的,上述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对由两名以上该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上述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综合服务政策。对留我区自主创业的该校毕业生,由区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十三)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留我区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及各类吸纳该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十四)政策申领条件。毕业生享受相关资金类待遇的,其在我区工作期限应不低于5年。毕业生申请相关待遇,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在我区就业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相关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与该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在合同生效且该校毕业生实际在岗满1年后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待遇撤销。对于已经申请本政策待遇的企业和个人,经发现不符合适用范围、申领条件或未执行本政策所涉规定、约定的,应当足额返还所获待遇,其中领取补贴、贴息、代偿、租金等现金待遇的,应足额返还;获取财政担保贷款的,应自行提供足额担保。

(十六)资金来源渠道。本政策涉及各项资金能够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原渠道列支;不能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十七)执行期限及政策解释。本政策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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