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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17〕95号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双台子区 “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563

 街(镇),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台子区“救急难”工作实施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23

 


双台子区“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根据《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的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总要求,遵循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基本方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社会资源,形成救助合力,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应救尽救。着眼于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让有急难的群众都能按规定得到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坚持部门联动,形成多方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与建立高效联动机制有机结合,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3.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统筹使用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各级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组织、单位、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参与“救急难”工作,帮扶指导家庭自救。

4.坚持及时便捷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及时施救。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制定快捷可行的申请审批程序,确保对困难群众发生的急难问题施救及时、便捷。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对遭遇急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守住人民群众基本民生安全底线。

二、救助对象

“救急难”的救助对象为我区辖区内有急难的群众,既包括户籍人口,也包括非户籍人口。主要包括下列急难家庭和个人: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损失惨重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因突患重大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撑或无力支撑的;

(三)因家庭成员一直患病或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严重困难的;

(四)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因子女在国内正常就学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五)因自我创业或扶助生产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因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导致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七)因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导致生活贫困、悲观绝望、失去生活信心的;

(八)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程序及标准

(一)对符合现行救助(保障)制度的急难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其他急难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审批办法,原则上实行会议审批制。简易救助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由社区(村)受理、评议、评估、审核、审批;一般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各街受理、评估、审核、审批;特殊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经社区居民代表评议,由各街(镇)评估审核,经区“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履行相关手续。

(二)申请救急难救助的居民向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街(镇)提出救急难书面申请。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发现人、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申请。各街(镇)、社区(村)依据《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试点街道办事处第二批向社区下放服务事项的通知》(双区委办发〔2015〕22号)承担的相关工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评估、审核审批。

(三)申请救急难要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属(镇)、社区(村)提交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各街(镇)、社区(村)对申请救助的居民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各街(镇)召集救急难评估小组对申请救助家庭对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小组意见进行公示。

(五)各街(镇)、社区(村)为救急难受理部门,对需要转办的救助对象,提出转办意见,转办单位根据评估小组意见,给予救助对象相关政策救助。

(六)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急难事项,可以特事特办,在固定既有材料的基础上,先行实施紧急救助。紧急救助可以不召集会议紧急救助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七)“救急难”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救急难”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救助一次。

(八)各街(镇)要做好“救急难”对象的救助信息登记、建档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1.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依托区“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救急难”工作协调机构,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救急难”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

2.建立及时发现机制。各街(镇)依托网格管理中心,建立一门受理服务平台,与各部门衔接联动,开通急难求救电话,方便群众求助有门;社区(村)依托网格管理员、志愿服务人员等群体建立主动发现队伍,主动发现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实际情况,实现主动及时发现常态化。

3.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建立街(镇)、社区(村)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急难事项分级响应制度,根据急难程度的不同实施分级响应;建立先行救助制度,紧急情况下可通过预支、暂借等方式先行给予帮助,再按程序办理救助手续,确保救助时效。

4.建立协同办理机制。建立跨部门会商制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求助金额较高、需要多部门综合施救的急难案例,及时进行会商,统筹各方资源,发挥整体力量,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

(二)完善“救急难”方法途径

1.加强制度救助。积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实施社会救助制度与“救急难”工作有效衔接,发挥救助制度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急难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并力争给予最大限度救助。

2.协同部门施救。积极发挥“救急难”综合协调机制作用,牵头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同时,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工青妇残组织共同施救。

3.发动社会力量帮扶。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帮扶项目、实施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救急难”,鼓励、支持发展基层公益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救急难”。

4.借款帮助。对情况紧急但暂时又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以探索先行利用救助资金给予适当额度的借款,帮助其排解急难问题。借款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救助手续;对能够通过保险赔付等方式得到补偿或通过自身财力解决的,及时收回借款。

5.开展综合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在给予急难对象物质帮助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救急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支付专款专用。

(二)“救急难”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各街(镇)、社区(村)应张榜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各街(镇)、社区(村)严格执行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四)各街(镇)、社区(村)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登记备案、整理归档工作,按季度向区民政局通报“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

(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准确,管理安全。

(六)对于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组织和个人,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七)对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事项

1.方案由双台子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双台子区“救急难”工作操作实施细则》(双区民字〔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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