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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17〕119号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台子区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570

 各街、镇,区直各相关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台子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双台子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辽宁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并由本区预防和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应急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双台子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区国土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经局、商务局文体局、卫计局、安监局、国土分局、水利总站、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各街镇有关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6)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与调用工作,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教育局:负责学校校舍(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灾害险情时,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进行安全转移和疏散。

    区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与发放应急援救物资,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等生活救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应急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经费,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区住建局: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城市基础设施,组织抢险救援车辆设备救援队伍,协助抢险救灾和灾后城市基础设施的重建工作。

    农经局:负责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 

文体局:负责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号灾情、险情信息。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医疗救治伤员,开展灾区的消毒杀毒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发生地质灾害进行预报预警,提供地质灾害灾情及变化情况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程度进行认定,提供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等建议。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干扰抢险救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方撤离或转移。                                                                                                                                                                                                                                                                                                                                                                                                                                

    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交通干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巡查、警示工作,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抢修道路和桥梁,确保道路畅通。

    区水利总站:负责河道两侧、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巡查、警示工作,组织人员和抢险救灾设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区应急救援队开展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国家电网盘锦供电分公司:组织电力抢修,排除电力隐患,保证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要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2.4工作组的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时,根据现场救灾工作需要,将成员单位编成抢险救援组、调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安置救护组、信息发布组个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组牵头部门的组织下,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住建局、文局、卫计局、交警大队、水利总站、消防大队配合。

    调查监测组:由区国土局牵头,区住建局、水利总站、交警大队配合。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住建局、民政局农经局、交警大队配合。

    治安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安置救护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经信局、教育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交警大队配合。

    信息发布组:由区文体局牵头,区国土局、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配合。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规模按其险情、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级别

3.1特大重大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重大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3中型较大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一般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预防监测和预警机制

4.1预防和监测

4.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分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盘锦市双台子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上报政府发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值班制度,制定防范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等。

4.1.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制度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做好群策群防体系建设。

4.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

区国土局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和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险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4.2预警机制

4.2.1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区国土局和气象主管部门合作,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对我区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和预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加强对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发现险情征兆,及时做好避险准备。

    (1)区政府及区国土局制定本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方案。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2)预警信号要具有震撼力,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

3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

4.2.2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下述要求迅速逐级上报。

接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灾害所在地区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4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

接到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灾害所在地区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2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主管部门、区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灾害速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地质灾害灾情,速报报告的内容还要包括初步统计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的地区,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省国土厅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是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省国土厅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财政、国土分局运管所、水利总站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国土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的区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在本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财政、国土分局运管所、水利总站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灾害出现时区政府或国土分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灾后安置

6.1恢复重建

地质灾害发生后,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置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6.2经费和物资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3灾情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基层群众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7.1应急队伍组织

应急队伍由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政府、办事处机关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组成。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排)险。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驻军部队或武警支援。

(2)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当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排)险的同时,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支援。

有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部必须落实地质灾害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地质灾害抢险队伍。

镇地质灾害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队员为主,由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7.2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镇乡、村、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如车辆、通讯设备、抢险用具等,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装备的正常使用。

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划出一部分的准备金用于装备更新或作为灾害发生时的抢险应急资金。

7.3应急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的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的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7.4宣传与培训

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根据应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预案管理

9.1预案的制定

区国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区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的修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订,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点。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构筑物、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国土分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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