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号)答复意见
苏洪亮、孙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正大酒店南无证停车场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停车场的设立、管理在《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五条、第六条均作出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发改、住建、规划、税务、工商、物价、人防、。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定,市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交通、规划部门编制的《盘锦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关于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此对于我市停车场的设立、管理,将依据《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停车场,以及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日常管理规范的,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规划、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此规定,此停车场的设立与取缔将依据《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管理,多部门联合对其予以取缔或重新规划。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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