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004号
( 盘双 )市监 食 罚〔 2017 〕004号
对王介平无证生产加工糕点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介平
地址(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介平 性别:男
违法事实:
经调查,王介平在生产许可证注销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5日生产加工糕点,生产的品种有蒸蛋糕,绿豆糕、月饼,酥饼,麻花,芝麻饼,炉果。蒸蛋糕共生产150盒,每盒8袋;绿豆糕共生产40箱,每箱12袋;麻花共生产70箱,每箱10袋;月饼共生产100箱,每箱8袋;酥饼共生产50箱,每箱10袋;蛋糕共生产50袋;板栗饼共生产10件;芝麻饼共生产20箱,每箱5袋;炉果共生产20箱,每箱5袋。至案发时止,蒸蛋糕已销售40盒,每盒8袋,每袋售价2元,销售金额640元;绿豆糕已销售4箱,每箱12袋,共计48袋,每袋售价2.3元,销售金额110.4元;麻花已销售9箱,每箱10袋,每袋售价1.2元,销售金额108;月饼已销售16箱,每箱8袋,每袋3.5元,销售金额448元;酥饼已销售26箱,每箱10袋,每袋2.3元,销售金额598元;蛋糕销售50袋,每袋售价3元,销售金额150元;板栗饼销售10件,每件10袋,售价每袋2.2元,销售金额220元;芝麻饼销售20箱,每箱5袋,每袋售价3.3元,销售价格330元;炉果销售20箱,每箱5袋,每袋售价3元,销售金额300元。共计销售糕点1196袋,销售金额为2904.4元。
当事人王介平无证加工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因生产时间短,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
2. 罚款5000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账户:盘锦市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 年 九月二十一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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