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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台子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1011

 一、起草背景

2014年,我区重新确定了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依据公安部每三年重新梳理一次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要求,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改革,有的辖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有所增加或撤销,已不能全面覆盖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变化和反恐斗争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单位内部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辽宁省公安厅辽公内传发〔2017〕59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重新梳理双台子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判定标准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对国家或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影响程度,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区)三级,本次重新确定的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工作落实

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各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一)、各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二)、各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三)、各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政府将加强对双台子区内的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区内的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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