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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台子区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593

 一、方案通知背景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文件解读

按照《盘锦市双台子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及《关于确认双台子区畜禽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报告》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范围,经双台子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报经区政府同意,对我区须关闭的38户养殖场(户)的存栏畜禽、附属养殖设施设备的损失给予补偿。

(一)对存栏畜禽的补偿

1.补偿范围

对下列存栏畜禽的损失予以补偿:能繁母猪(种公猪);能繁母牛;蛋鸡。其它存栏畜禽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

能繁母猪(种公猪)1000元/头;能繁母牛1000元/头;蛋鸡12元/只。

3.处置方式

签订补偿协议后,养殖场(户)按规定时限清空圈舍内畜禽。

(二)对附属养殖设施设备的补偿

补偿范围

1.生猪养殖场(户)对以下养殖设施设备予以补偿:产床、母猪限位栏、仔猪保育床、自动饮水器、料槽、饲料粉碎机、饲料搅拌机、排风扇、堆粪场、沼气池等。

2.蛋鸡养殖场(户)对以下养殖设施设备予以补偿:育雏网床、生产蛋鸡笼、饲料粉碎机、饲料搅拌机、排风扇、堆粪场、沼气池等。

3.肉鸡养殖场(户)对以下养殖设施设备予以补偿:网床、料槽、饮水器、饲料粉碎机、饲料搅拌机、排风扇、堆粪场、沼气池等。

补偿方式、标准及处置方法(以下补偿方式由养殖场(户)任选其一)

1.残值补偿法

以上养殖设施设备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分三类给予相应的补偿:

Ⅰ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模养殖场,按评估折旧后价值60%予以补偿。

Ⅱ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模养殖场,按评估折旧后价值的50%予以补偿。

Ⅲ类其他养殖场(户),按评估折旧后价值的40%予以补偿。

签订补偿协议后,由各街镇监督养殖场(户)按规定时限自行拆除处理养殖设施设备。

2.评估补偿法

上述养殖设施设备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分三类给予相应的补偿:

Ⅰ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模养殖场,按评估价全额予以补偿。

Ⅱ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模养殖场,按评估价的90%予以补偿。

Ⅲ类其他养殖场(户),按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

签订补偿协议后,由各街镇监督养殖场(户)按规定时限拆除养殖设施设备并交由属地街镇处理。

注:享受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建设的养殖设施设备,经评估公司评估,扣除政府专项资金后,予以补偿。

(二)奖励机制

2017年9月10日前签订关闭补偿协议,自行处置存栏畜禽、拆除养殖设施设备的养殖场(户),依据养殖畜禽种类予以奖励。鸡舍按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猪、牛舍按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元。逾期未签订关闭补偿协议的养殖场(户)不予奖励。

(三)再就业政策扶持

考虑到养殖场(户)因行业转移导致原有相关技术和经验失去作用,为方便其转产转业,决定给予主动按时限关闭的养殖场(户)再就业培训补助,养殖专业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规模养殖场一次性补助10000元(双台子区绿野家禽养殖园以户为单位,按养殖专业户标准分别给予再就业培训补助)。同时,对转产过程中需要相关政策扶持的,如“妇女小额贷款贴息”、“无抵押惠农贷款”等,区政府予以积极扶持。

(四)工作时限

1.评估机构对补偿标的进行登记、确认、评估、公示。

2017年8月1日-8月20日)

由区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纳入补偿范围的存栏畜禽及附属养殖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各街镇公示7天。

2.签订关闭补偿协议(2017年8月21日-9月10日)

各街镇、良种场必须在9月10日前完成关闭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

3.验收及补偿资金拨付(2017年9月11日-9月20日)

由区环保局、区农经局、各街镇、村按标准负责验收,对达到标准的养殖场(户)下达验收合格单。区财政局依据关闭补偿协议和验收合格单,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相关街镇、良种场,再由街镇兑现给养殖场(户)。

三、补充说明

按规定时限于2017年9月10日前完成关闭的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按此方案予以补偿。未在规定时限内关闭的,不予补偿,区政府将依法依规实施强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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