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退出禁养区的通知
一 、方案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13号)要求,我区制定了《双台子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禁养区内原有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将在2017年10月底前退出禁养区,以后禁养区内将禁止存在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主要目的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双台子区禁养区类型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辽河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禁养区划定总面积为79.9 km2,占全区总面积的68.6%。
双台子区畜禽禁养区分类统计如表6-1,划定方案见附图。
表6-1 双台子区禁养区分类统计表 单位km2
区县名称 区县面积 禁养区面积 禁养区占比 禁养区类别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城镇居民文教区 辽河保护区 生态红线保护区
双台子区 116.43 79.9 68.6% 0.063 0 51.6 23.53 4.71
1、饮用水源地禁养区
双台子区有一处县级以上集中式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兴一水源。
兴一水源位于双台子区常家村东侧,郭家岗子村北侧,该水源是为居住在兴隆台及双台子区的辽河油田居住人员供水。
该水源共有15眼水井,采水量为0.74万m3/d,盘锦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中确定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628km2。
表6-2 双台子区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源禁养区
编号 名称 所在地 坐标 类型 采水量
万m3/d 水井数(眼) 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1 兴一水源 郭家村、常家村 东至122°3′38″
西至122°3′41″
南至41°10′31″
北至41°11′9″ 地下水 0.74 15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628km2
2、城镇居民区及文教科研区
考虑到城市发展需要,双台子区中心城区范围依据《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划定,规划中心城区包含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行政办公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的区域(城市发展备用地除外)。
因各镇乡街道规划编制不同步,因此按现状建成区范围划定,待规划批复后禁养区范围可扩至规划区范围。
双台子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如表6-3。
表6-3 双台子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
类别 城镇居民区 坐标 范围描述
规划中心城区 双台子中心城区 东至122°5′57″
西至121°57′19″
南至41°14′21″
北至41°9′50″ 东至环城东路,西至盘海营高速,南至辽河,北至六里河。面积50.99km2。
镇乡建成区 陆家镇 121°57′30″
121°56′49″
41°10′14″
41°10′50″ 包括陆家镇中心镇区。面积0.61km2。
统一镇 无镇乡建成区 -
3、辽河保护区禁养区
辽河保护区是以辽河干流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保护、辽河环境保护为宗旨,集生态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持、水质净化、防蓄洪水等生态功能恢复为一体,确保水生态安全、资源发展与可持续利用的保护区。
保护区位于辽宁省中部,依辽河干流而设,穿越铁岭、沈阳、鞍山、盘锦四市。保护区范围始于东西辽河交汇处(铁岭福德店),终於盘锦入海口,分布在东经123°55.5′~121°41′,北纬 43°02′~40°47′之间的区域。根据遥感影像数据初步划定结果,保护区占地面积为1869.2 km2。
保护区内主要土地利用类型为:农田及蔬菜大棚、河流水体、牛轭湖、自然湿地、水利设施、居民点、河流水体。其中,最主要的土地利用类型以农田为主,作物类型包括玉米、高粱和水稻。
根据保护对象自然分布特点、居民点及生产生活需求等情况,以辽河干流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区、二级区和三级区,三个区域构成保护区的基本范围。
一级区范围为非城市段的河床、河漫滩、阶地斜坡内的区域,即两岸一级阶地前缘之间的区域,同时包括芦苇等泡沼湿地、库区、重要支流汇入处等区域,属保护区的核心地带。面积约为1007.8km2,占保护区面积的53.92%。该区域禁止除重要水利、交通、通讯、生态修复等工程外的一切危害区域生态系统健康的活动。
二级区范围为包括城市段河道在内的一级区与三级区之间区域,属保护区的缓冲地带。面积约为769.5km2,占保护区面积的41.17%。该区域应控制与减少人为活动。主要任务为是逐步开展退耕还湿,建立起以水体、植物、动物、土壤和堤坝之间和谐共存的河流生态系统,进一步维护河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发挥其河流自然生态服务价值,增强河道防洪功能,并对核心区部分起缓冲作用。
三级区原则上以辽河大堤迎水面坡脚之外50米、背水面坡脚之外20米之间所涵盖的区域,面积约为91.89km2,占保护区面积的4.91%。其主要任务为防护人类活动对保护区内重点保护目标的影响,并进一步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增强防洪功能。
根据遥感影像数据划定结果,双台子区境内辽河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面积为23.53 km2,该范围内禁止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
4、生态保护红线禁养区
双台子区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双台子河河流及防护带、湖滨湿地公园水源涵养洪水调蓄功能区等类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71km2。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二)完善法规,严格执法。环保局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严格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三)加强指导,稳步推进。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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