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台子区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6年5月14日,区委区政府为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发[2016]3号)精神,制定了双台子区《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要全部淘汰。为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步伐,保障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制定了《双台子区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盘锦市双台子区委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区委发【2016】10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1、完成建成区内1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工业及服务业锅炉在电力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可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供暖锅炉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热网。
2、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建成区严禁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审批,建成区外积极推广使用以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3、对拒不拆除小锅炉的企业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
4、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分工责任。
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双台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为成员单位。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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