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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庆西店销售鸡蛋检验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653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2017 007

         

盘锦市双台子区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庆西店销售鸡蛋检验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吴拓

地址(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前当堡镇腰岗子村341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012119******31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拓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7814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庆西店销售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

根据2017828日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72300227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并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庆西店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鸡蛋63.6公斤,经请示主管局长,对该鸡蛋予以扣押。经对该店店长陈淑敏询问,得知该批次鸡蛋由辽宁金色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直接配送。经与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联系,并对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拓询问得知,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直接配送盘锦市双台子区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庆西店,生产方为盘山县鹏达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该经理提供了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盘山县鹏达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签署的购销合同(签署日期201774日)、配送明细、验收明细、盘山县鹏达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鸡蛋检验报告。

1. 201783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 2017830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情况;

3. 20178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询问当事人笔录二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并足以认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庆西店销售的鸡蛋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主动公示召回问题“鸡蛋”因时间间隔过久,已销售鸡蛋已完全销售,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盘锦市双台子区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庆西店销售的鸡蛋是从辽宁金色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直接配送,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证照及进货票据。生产厂家为盘山县鹏达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我局已将相关证据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一七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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