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食 罚〔 2017 〕008号
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兴帮食杂店在未办理变更申请的情况下
擅自加工烤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兴帮食杂店
地址(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渤海路5号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110219******15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兴华 性别:男
违法事实:
经调查,盘锦市双台子区兴帮食杂店于2017年9月3日购进广汇肠3箱,每箱10袋,每袋50根,进货价格每袋30元;购进广汇丸子肠1箱,每箱4袋,每袋5斤,进货价格每袋40元。于2017年9月4日加工烤肠,在检查时发现加热广汇肠85根,广汇丸子肠15根,当时检查时学生没有下课,没有销售。该盘锦市双台子区兴帮食杂店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没有核准加工烤肠,属于未办理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烤肠。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兴帮食杂店在未办理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烤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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