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普瑞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双环责改字〔2018〕01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8〕01号
盘锦普瑞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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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彤
我局于 2018 年 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主体装置在试生产,但1、未建设完成污水处理设施;2、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环保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停止试生产;必须在完成下列整改后,才能开始试生产并按要求组织验收:1、按环评批复的要求建设完成水污染处理设施;2、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 3、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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