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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圣源村火锅城使用含有莱克多巴胺牛肉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02-12 浏览次数:543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罚〔 2017 009  

         

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圣源村火锅城使用含有莱克多巴胺牛肉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孙利

地址(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高家村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1102XXXXXXXX25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利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782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圣源村火锅城使用的牛紫盖肉进行监督抽检。

根据2017828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AF17132G-18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莱克多巴胺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于2017913日立案进行调查,并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圣源村火锅城经营者孙利进行询问,该店使用的牛紫盖肉是由王大志送的。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证照及进货台账。

1. 2017913日当事人提供的孙利及孙亚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 20178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201783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情况;

3. 2017913日询问当事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检验报告一份。

供货方提供的厂家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畜禽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进货验收台账一本。

以上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并足以认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圣源村火锅城使用含有莱克多巴胺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供货方王大志另案调查。当事人主动公示召回问题“牛紫盖肉”因时间间隔过久,已销售牛紫盖肉已完全食用,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供货方王大志另案调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一七  十月 十一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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