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梅百货超市在未办理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烤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食 罚〔 2017 〕029号
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梅百货超市在未办理变更
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烤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梅百货超市
地址(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渤海路东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110219******05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秀春 性别:男
违法事实:
经调查, 2017年11月6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梅百货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有加工烤肠的行为。该超市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没有核准加工烤肠,属于未办理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烤肠。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梅百货超市在未办理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烤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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