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鑫英华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肉松面包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食 罚〔 2017 〕 017号
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鑫英华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肉松面包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赵松
地址(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鹤乡社区
邮编: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110219******00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松 性别:女
违法事实:
经调查,2017年9月13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鑫英华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肉松面包进行监督抽检。
根据盘锦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JDSQ2017014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进行调查,并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鑫英华食品超市经营者赵松进行询问,该店销售的牛肉松面包是由沈阳市和平区添玺元食品商行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证照及进货票据。
盘锦市双台子区鑫英华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肉松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主动公示召回问题“牛肉松面包”因时间间隔过久,已销售牛肉松面包已完全食用,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盘锦市双台子区鑫英华食品超市销售的牛肉松面包是从沈阳市和平区添玺元食品商行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证照及进货票据。生产厂家为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养生圆食品厂。我局已将相关证据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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