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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次数:649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614号)、《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双区政办发〔201650)文件精神,规范价格执法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为双台子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

2、基本原则。依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建立“两库一单”

3、建立价格执法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中成员必须是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并根据价格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名录库录入从事价格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部门和执法证号码等。

4、建立随机抽查主体名录库。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行政处罚级别管辖分工的通知》(辽价发〔201355号)管辖权限的要求,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数据库。

5、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

三、制定检查计划

6、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在每年年初将价格监督检查计划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局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7、在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检查中,建立和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

8、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以提高执法效率。

9、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重点对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特别注重做好价格改革后的监管衔接工作,加大对新近放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抽查监管力度。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行业和领域,需要重点检查,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9、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根据随机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联动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通过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11、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要求,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五、完善检查程序

12、在实施价格监督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价格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13、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根据本局的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14、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15、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规范检查询问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询问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16、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17、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局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8、积极对接上级物价部门组织开展的价格执法检查,按照上级物价部门的要求或者本系统执法检查后处理的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19、按照“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原则,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检查结果对外公开。

六、组织实施

20、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21、注重培训宣传。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加大相关价格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及时解疑释惑,为“双随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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