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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767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法律】《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6.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验标准
7.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8.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随机抽查  
社会保险 【法律】《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5.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压、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务
随机抽查  
职业介绍及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法律】《就业促进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及收取押金的行为
4.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5.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6.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7.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8.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随机抽查  
人才市场管理及高温劳动保护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2.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4.用人单位手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随机抽查  
劳务派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5.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6.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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