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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机管理总站(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468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农机维修网点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部门规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6年5月30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地方性法律】《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3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具有农业机械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进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1.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维修等级的设备、场地和技术合格的人员;
2.是否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3.经营者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随机抽查 由区农机监理所执行
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检查 【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200481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经营状况 随机抽查 由区农机监理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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