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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环保局(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466

 

双台子区环保局(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颁布) 双台子区环境监察局 排放污染物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 受区环保局委托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款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款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三款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
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
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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