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双台子区水利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水利部门实施的“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三条 相关处室(单位)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四)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五)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责任分工
(一)局办公室职责:
1.落实市、区相关精神,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
2.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对相关处室(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
(二)相关处室(单位)职责:
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内容、方式、频次。
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定期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定期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主营业务、事项名称、法定代表人、信用等级。
4.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5.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
(三)水政监察职责:
1.协助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2.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程序:
(一)确定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应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确定。
(二)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通过摇号、机选方式随机抽取,原则上双随机抽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数量的3%,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防止重复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因查办案件需要除外。
(三)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内容,通过摇号、机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实地检查。根据抽取的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能够当场改正的问题立即纠正,不能改正的问题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移交水政监察大队依法依规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检查结果要经检查对象签字确认。同时将检查情况填入《双随机抽查登记表》,经局(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归档,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双随机抽查登记表》应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等内容。
(五)建立双随机抽查台账。双随机抽查台账要专人负责,落实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各种资料库、档案库,真实反映双随机抽查全过程情况,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
在双台子区政府网站上开辟“双随机抽查公示”栏。双随机抽查办结7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将公示内容在“双随机抽查公示”栏内公示,同时提报局办公室备案,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责任股室(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局监察室查处。
第九条 本细则2018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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