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住建局(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建局(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工程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处罚 |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下放权限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即检查之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由局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个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要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随机抽查 | |
2 | 对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出发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下放权限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即检查之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由局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个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要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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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三十八条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下放权限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即检查之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由局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个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要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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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下放权限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即检查之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由局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个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要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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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规章】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1995年1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下放权限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即检查之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由局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个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要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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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责行为的处罚 | 【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下放权限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即检查之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由局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个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要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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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规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盘政发37号文市级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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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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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备行为的处罚 | 【规章】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省政府令256号,2011年8月18日颁布)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盘政发37号文市级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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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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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盘政发37号文市级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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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2)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3)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4)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第十八条 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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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备行为的处罚 |
【规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二章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盘政发37号文市级赋权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随机抽查 | |
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48条规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 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在具体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应根据情节轻重选择处罚的种类,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对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罚款,是指在处以限期修建或者给予警告的同时处以罚款。盘政发37号文市级赋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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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盘政发37号文市级赋权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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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工程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责行为的处罚 | 【规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二款 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三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下放权限 |
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立案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即检查之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立案的案件,由局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个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要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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