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
根据2018年全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指示,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以保障食品生产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对照《2018年辽宁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中涉及食品生产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我区食品生产环节的创建任务清单,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员,补齐短板,确保顺利完成创建工作。
二、深入推进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一)指导企业提高主体责任制度的执行能力。指导企业学习法律法规、梳理制度清单、确定风险隐患点、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帮助企业提高九项重点主体责任制度的执行能力。
(二)发挥信息化手段的监管效能。一是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填报内容,提高企业网上填报信息的准确度。二是加强企业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性的核查,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推动企业通过省局平台公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信息,推动企业通过自有网站等方式公示主体责任自查情况。
(三)强化监管促进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主体责任网上核 查与日常检查等检查方式的衔接,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未按规定时限落实问题整改措施的,要依法处置并向社会公示。
(四)扩大重点企业范围。遴选第二批企业,纳入重点企业主体责任推进范围,实现重点企业滚动增加。
(五)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七)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八)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食品生产企业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三、深入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依法应获许可方能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全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
四、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一)改进企业风险分级工作。开展风险分级工作,结合分级标准和监管实际对企业的风险级别、监管级别做出调整。
(二)提高监督检查质量。按照监管责任网格化、检查表格标准化、监管行为痕迹化、监管档案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五、深入推进重点问题监管
(一)聚焦重点食品。加强对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监管措施,选取几个重点食品类别,加强研究,摸索规律,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实行“一品一策”。
(二)聚焦重点问题。一是对塑化剂、亚硝酸盐、甲醇超标,使用工业明胶、工业酒精、地沟油、问题肉加工食品等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因事施策”。针对生产过程记录缺失等突出问题,以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为重点,严格实施生产全过程记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二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三是把好原料入厂关,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
六、深入推进小作坊监管
(一)严把小作坊入口关。按照“严控增量”的原则和小作坊许可标准,依法严格实施小作坊生产许可。
(二)严格实施小作坊监管。一是研究制定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的基本标准,推进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完善小作坊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问题、重点业户清单。三是组织开展白酒、肉制品小作坊专项整治,严查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完善白酒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三)推进小作坊升级改造。按照打击取缔一批、规范发展一批、转型升级一批的原则,组织开展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实现设备设施改造、卫生条件改善以及小作坊升级为获证企业的数量进一步提升。
(四)继续推进小作坊示范点(坊)创建工作。组织基层所开展小作坊示范点(坊)创建工作,实现每个基层所均有一定数量的示范点(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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