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区政办发〔2018〕36号 关于调整盘锦市双台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锦市双台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重污染天气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城市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达到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盘锦市双台子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指导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政府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污染天气应对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5.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副总指挥3人,其中,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区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区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成立盘锦市双台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台子分公司、盘锦供电公司双台子分公司等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领导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街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拟定和修订盘锦市双台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污染因子监测,为指挥部发布应急处置命令提供建议和依据(按照指挥部决议,协调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处置命令。)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区委宣传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区经信局:会同区环保局、盘锦供电公司双台子分公司指导和协助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区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工作;积极与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沟通及时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组织成立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区经信局指导和协助街镇、开发区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区住建局:指导和监督各地采取停止拆迁工程和土石方作业、增加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
区综合执法局:指导和监督城市周边沙场、堆场进行覆盖和洒水降尘;实施秸秆禁烧管控工作。
区卫计局: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公安分局:指导和监督城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区交警大队:指导和监督城区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
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台子分公司:主要道路采取机扫和洒水降尘措施。
盘锦供电公司双台子分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即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经预测,辖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2天500AQI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第一天已发生为重度污染,经预测未来1天内连续出现8小时及以上重度污染时段。
黄色预警:经预测,辖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者已发生连续两天为重度污染,经预测未来1天内连续出现8小时及以上重度污染时段。
橙色预警:经预测,辖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红色预警:经预测,辖区范围内将发生1天及以上AQI达到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3.2 监测预报
建立全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同市环保局建立网络平台,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及时获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两天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信息。
3.3 预警发布
经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解除预警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空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程序一、信息通报
根据气象部门每日提供的天气预报及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将市环境监测站预测的环境质量状况、重污染天气发生等级上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职责部门:区环保局
程序二、应急上报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环保局、气象局专家会商结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报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管区长)。
职责部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程序三、应急启动
总指挥根据预测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等级下达启动预案命令,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盘锦市双台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职责部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程序四、应急响应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各自职责和预测的重污染等级,启动各自区域(部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职责部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程序五、应急终止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200,并经科学分析预测未来48小时内不会高于此限值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报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实施。
职责部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程序六、信息通报
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小时内,各应急成员单位将采取措施、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总结评估。
职责部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应急成员单位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除市政府重点工程外,所有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
③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重点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
④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2)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暂停户外运动;建议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②区环保局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提请区政府采取停产措施。
③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小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④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⑤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区宣传部门沟通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发布以下信息:
①建议公众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③建议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④建议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增加以下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应增加以下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停产停排、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除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城区机动车实施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5) 红色预警天数超过 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6)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的街镇、开发区督导工作。
4.4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由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过程记录、掌握的应急情况、应急响应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对事件中拒不履行政府停产停排、限产限排命令的企业依法提出处罚意见并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处罚,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区政府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需要,配齐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区环保局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重污染天气危害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预案培训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强实战能力。
7.4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完善,实现可持续改进。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双台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双台子区限产限排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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