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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18〕43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台子区集中整治“散乱污” 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9 浏览次数:654

 双台子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有关精神,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11号)要求,有效解决我区企业存在的产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足、污染物超标排放及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区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层次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8年11月末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产业开发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无组织排放严重、没有治理价值、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整治时限及标准

(一)全面调查摸底(2018年5月15日前)

各街镇、产业开发区对所属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整治。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2018年5月15日前,各街镇、产业开发区要将“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清单报区环保局备案。     

(二)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10月末前)  

1.关停取缔类企业。区政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18年6月末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末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产业开发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符合产业开发区入住条件的,搬迁至产业开发区。同时,要于2018年5月末前责令企业停产,10月末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3.整治改造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相关部门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2018年5月末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8月末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三)系统总结提高(2018年11月末前)

各街镇、产业开发区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开展“回头看”活动,并认真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于2018年11月末前报送区环保局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制定长效机制,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严格监管,坚决防止“散乱污”死灰复燃和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

四、任务分工

(一)各街镇、产业开发区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负责专项活动的推进实施,确保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度表》,分类完成整治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1.区委宣传部负责利用区政府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过程中的推进情况。

2.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3.区发改局负责对企业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区产业布局规划、属过剩产能的,提请区政府坚决淘汰。

4.区经信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规定,确定落后产能,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5.区国土分局负责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6.区环保局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或吊销其排污许可,依法查处。对现有防水卷材、混凝土等严控项目明确标准,经限期整改未达到标准的,列入“散乱污”企业范畴。负责制定《关于“散乱污”治理长效机制相关措施》。

7.区市监局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市场主体违法事实的法定依据、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正式公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对“散乱污”企业的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规行为。

8.区安监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

9.国网盘锦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关停取缔名单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10.区水利总站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情况严格排查,关停违法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

11.区公安分局负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参与纳入关停取缔企业的联合执法行为,阻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

12.各街镇、产业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各单位、各部门协调配合、联动运转、全程参与,共同做好全区“散乱污”清理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整治合力

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各街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产业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双台子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领导小组,指导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镇、产业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散乱污”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

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问责,建立长效机制

区政府对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区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结合各街镇、产业开发区整治进度、群众举报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的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区环保局设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热线电话12369。

 

附件:双台子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领导小组名单

政办发【2018】4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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