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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18〕50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30 浏览次数:501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30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政府对各街、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经局、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各街、镇对《盘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各街、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级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街、镇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街、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街、镇通报,并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街、镇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街、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检查等结果对各街、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街、镇通报,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街、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区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检查等结果,对各街、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检查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乡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街、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街、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街、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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