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区政办发〔2018〕45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务服务办事预约延时 “点对点”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务服务办事预约延时“点对点”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改善各级政务大厅休息日、节假日服务,推进区本级、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实体办事大厅业务办理部门窗口定期定点延时1个小时服务,实现申请人按需在指定地点接受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办理服务,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提升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约延时“点对点”服务(以下简称“预约延时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全区三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相关审批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确认需延时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的政务审批服务,预约延时服务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两种方式;按照辽宁省办公厅机关作息时间安排,全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时间统一调整为8时30分上班,17时下班,预约延时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中午(12时—13时)、双休日及节假日。
第三条 预约延时服务范围包括:
(一)企业群众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
(二)工作人员在为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三)其他依申请需双休日、节假日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全区三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设立咨询服务台,公开窗口统一预约电话(0427—2361817、0427—2361818)和监督电话(0427—6693908)。
第五条 申请人可到咨询服务台或窗口进行现场预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窗口提出预约延时服务的申请,并填写《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预约延时服务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相应窗口对申请的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可拨打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务服务预约延时电话(0427—2361817、0427—2361818)、相关窗口按需进行电话预约。其程序为:
(一)通过电话的方式提出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并提供审批事项、预约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七条 窗口收到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对预约对象姓名、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预约方式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预约对象所需携带的资料或上门服务的时间,完善《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预约延时服务登记表》并建档备查。
第八条 窗口收到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尽快给予答复。同意预约延时服务申请的,应与申请人确定约定服务时间,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在预约延时服务范围内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当日向区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与考核股(0427—2361405)核实、备案。
第九条 履行预约延时服务的窗口及工作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位,并依法受理或者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若服务对象申请的预约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完成的,受理窗口应及时报送区市民服务中心,以便于及时安排相关窗口协同办理。
第十条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延时服务的,应约窗口要提前4小时告知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并在当日向区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与考核股(0427—2361405)核实、备案。
第十一条 对预约延时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诚恳,认真负责,并按照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办理,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对预约延时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有权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局将对各级窗口预约延时服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于有约定不履行的行为,或在服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提出批评教育,书面函告窗口单位所在部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区行政审批局采用日常检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将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延时预约服务情况纳入全区年度“规范窗口服务”和“全面实行网上审批”绩效联动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各街镇、区直相关单位及市直各进驻部门负责牵头对照制定配套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预约延时服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全面试行。
附件: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预约延时服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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