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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18〕67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次数:543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议事流程、提升议事效率,进而有效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区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常务会议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有关文件、重要指示及领导批示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区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区委请示或报告、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等。

(六)听取区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应该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的事项。

(二)依法、依职权应由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区长、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批准的事项。

(四)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五)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六)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凡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主办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向区政府提出请示,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在办文单中已明确批示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方可确定。

(二)主办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向区政府提出请示,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建议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并呈报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后,方可确定。

按照以上程序确定的议题,将纳入区政府办公室“常务会议议题库”,经区长最终确认后适时提交讨论;未按以上程序确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

第七条  主办部门的送审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

(二)议题材料《起草说明》(包括议题起草背景、形成经过、主要内容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议题主材料及其附件。

(四)视实际需要,需另行附加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文件及相关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依据。

第八条  主办部门需要通过以下方式完成议题送审:

(一)组织人员对拟提交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涉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议题,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举行听证会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涉及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原则上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二)在电子版《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内“议题名称”“调研论证情况”“申报单位”“列席单位”栏中填写相关内容(议题名称统一为:“关于XX的汇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格式、样式和图表比例等不得予以更改或调整。

(三)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对议题材料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完善,并在纸质版《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内“汇报单位意见”栏中签字确认。

(四)将议题材料送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征求意见,合同、协议、规则类等法律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材料要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根据征求到的修改意见,再次召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并对议题材料进行第二次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在纸质版《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内“征求意见情况”栏中简要认真填写有关情况,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将议题材料报分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审核把关,根据分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意见对议题材料进行第三次修改完善,并请分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在纸质版《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内“分管副区长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意见”栏中签字确认。

(六)分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将纸质版《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和议题材料呈报区长审阅,并根据区长意见对议题材料进行第四次修改完善。

(七)将纸质版《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和修改完善后的规范格式电子版议题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查收规范性审查反馈意见,并将最终修改后的电子版议题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印刷。

加急议题送审流程不可简化。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及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部门、街镇主要负责人及区委有关部委、产业开发区相关负责人按照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同时,视具体情况,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区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具体经会议召集人确定增加或调整。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和议程以区政府办公室正式通知为准,一般情况,正式通知将于会议召开前3日下达;如遇临时加开会议或临时增加议题等情况,正式通知或补充通知将于会议召开前2日下达。区政府办公室一般在常务会议召开前2日,将议题相关材料报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分管副区长或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不能参加常务会议时,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讨论,但对于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议题,经区长同意后,分管副区长可通过书面形式表明态度,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委托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进行询问,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听取主办部门主汇报、分管副区长提出补充意见后,其他各会议组成人员也应当从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研究后如其他出席人员无不同意见,即可由会议召集人作出决定;如其他出席人员存在较小分歧,由会议召集人拟定综合意见后再次组织集中讨论,最终形成决策。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详细记录各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明确态度,并于常务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由区长签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区长或常务副区长请假,获批后,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递交请假单、意见建议和代替参会人员名单。每次会议应提前10分钟入场。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务必做到衣着得体、妆容整洁、精神饱满,严禁奇装异服、浓妆艳抹、随意邋遢,以确保会场的严肃性。如有着装要求,以区政府办公室正式通知为准,其中,正装指深色西服、白色衬衫、深色领带、深色皮鞋或国家统一制式的职业装和少数民族服饰。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需自带纸笔,自觉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不得随意出入会场;候会期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在非吸烟区域吸烟,自觉保持良好会风。

第十九条  涉密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将在通知中提出要求,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禁止将手机、录音笔等电子设备带入会场。会议结束后,要将涉密材料按要求退还给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带离或复制,严禁对外传播、泄露会议内容。对于非涉密会议,除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受邀参加会议的新闻媒体,其余参会人员不得拍照、录像和录音。

第六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如在工作具体推进中遇到实际问题,须报经区长同意后可提交常务会议重新讨论,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办部门要按照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拟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议题材料认真进行修改完善,最迟于2日内反馈至区政府办公室。对于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须与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召集人,并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有关规则提交讨论。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常务会议决定的各项具体工作立即予以落实,对可立即完成的工作要立即完成;对需要长时间推进的工作,主办部门要牵头制定清晰可行的落实举措,明确时间节点,以日历化、项目化、台账化、精细化方式狠抓落实,并在各项具体工作时间节点前3个工作日形成落实报告,报送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时间节点做好跟踪督导,并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部门进行通报。对在落实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将由区纪委监委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追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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