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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李岩(盘锦市双台子区红陆柒捌酒行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862

盘双   市监   食处    字〔   2018    〕   044    

                                                      

关于李岩(盘锦市双台子区红陆柒捌酒行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李岩 职务:经营者 民族:汉 身份证号: 211103XXXXXXXX2714 工作单位:无  联系方式:156XXXX3222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道陈屯村10-493号。

(案件来源)

20188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双台子区红陆柒捌酒行检查时发现该酒行柜台销售的标注为“PFUNGSTADTER”酒“Heineken”酒、“VIRU”酒、“ENGEL”酒、“1664BLANC”酒、“1664MILLESIME”酒、“evian”水、“perrier”水。无中文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816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88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双台子区红陆柒捌酒行检查时发现该酒行柜台销售的标注为“PFUNGSTADTER”酒 购进价格115元一箱。共购进一箱。一箱20瓶。一瓶5.75元。卖价9元每瓶。库存4瓶。“Heineken”酒购进价格125元一箱。共购进五箱。一箱24瓶。一瓶5.2元。卖价7元每瓶。库存4瓶。“VIRU”酒 购进价格150元一箱。共购进一箱。一箱20瓶 。一瓶7.5元。卖价12元。库存4瓶。“ENGEL”酒 购进价格180元一箱。共购进二箱。一箱15瓶。一瓶12元。卖价18元。库存3瓶。 “1664BLANC”酒 购进价格160元一箱。共购进二箱。一箱24瓶。一瓶6.66元。卖价9元。库存1瓶。“1664MILLESIME”酒 购进价格160元一箱。共购进二箱。一箱24瓶。一瓶6.66元。卖价9元。库存3瓶。“evian”水 购进价格78元一箱。共购进二箱。一箱24瓶。一瓶3.25元一瓶。卖价4.5元。库存7瓶。“perrier”水 购进价格115元一箱。共购进二箱。一箱24瓶。一瓶4.79元一瓶。卖价8元。该店销售货值共计2966.5元。库存8瓶。。当事人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提供不了进货票据。

(证据列举)

1. 2018817日当事人提供的李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  20188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情况;

3.  2018816日盘锦市双台子区红陆柒捌酒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沈阳奉舞玖天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盘锦市双台子区红陆柒捌酒行销售无中文标识酒水照片及微信付款截图。

以上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并足以认定。

(采纳当事人意见情况及理由)

2018 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听告字【20180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

结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和分类,并相应地给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李岩(盘锦市双台子区红陆柒捌酒行经营者)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处罚标准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店货值2966.5元,不足一万元。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红陆柒捌酒行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中文标识“PFUNGSTADTER”酒4瓶、“Heineken”酒4瓶“VIRU”酒4瓶、“ENGEL”酒3瓶、“1664BLANC”酒1瓶、“1664MILLESIME”酒3瓶、“evian”水7瓶、“perrier”水8瓶。

二:罚款5000元。

(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 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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