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孙继红(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经营者)无证销售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行为的处罚决定
盘双 市监 食处 字〔 2018 〕 045 号
关于孙继红(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经营者)无证销售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孙继红(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经营者),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2XXXXXXXX1520,家庭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道中心社区39区7栋1单元501室,,联系电话151XXXX1888
(案件来源)
2018年8月29日,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飞行检查化妆品企业时,发现盘锦市大洼区丝丽雅化妆精品城店内销售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经盘锦市大洼区丝丽雅化妆精品城店提供随货同行单据显示上游供货企业为: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9日,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飞行检查化妆品企业时,发现盘锦市大洼区丝丽雅化妆精品城店内销售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经盘锦市大洼区丝丽雅化妆精品城店提供随货同行单据显示上游供货企业为: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 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销售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是从山东省临沂市正宇洗化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厂家进货票据。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共购进该批次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1000瓶。每瓶进货价格0.52元。销售给大洼小丝丽雅化妆城20瓶、营口老何360瓶、胡家鑫勃超市120瓶、大洼鹤吉李玉红100瓶、三角洲老四超市200瓶、双台子区天有超市200瓶。销售价格均为每瓶一元。没有库存。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共获利480元,货值金额1000元。
(证据列举)
1.2018年7月9日,对张启敏(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实际经营者)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2.2018年7月10日,对张启敏(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实际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张启敏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4.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张启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本人身份。
5.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张启敏提供的孙继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继红本人身份。
6.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张启敏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孙继红委托张启敏全权处理无证销售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一事。
7.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张启敏提供的山东省临沂市正宇洗化进货票据一份;证明该批次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是从山东省临沂市正宇洗化购进的。
8.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张启敏提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配送单5份;证明该批次国药准字号白云山风油精销售情况。
9.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
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是批发户,其销售1000瓶数量较大。结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和分类,并相应地给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张启敏(盘锦市双台子区帅北星日化商行实际经营者)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处罚标准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罚款5000元。
(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 :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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