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鑫安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双环罚字〔2018〕09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环罚字〔2018〕09号
盘锦鑫安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5709454605 地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海生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5000吨/年化工催化剂生产、再生回收再利用综合项目(二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 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8 ]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8] 09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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