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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次数:787

盘双卫计公罚字{2018}0003 

被处罚人: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地城商场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亚志                          身份证号:21111119******2616

卫生许可证号:双卫公字[2016]20160209

被处罚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渤海路 

2018717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过卫生检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于2018810日前整改的监督意见。于2018812日再次下达了对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的整改意见书。2018926日,在复查中发现该物业管理公司仍未对正在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

上述违法行为有:2018-07-17《现场笔录》;2018-07-17《卫生监督意见书》;2018-08-12《卫生监督意见书》;2018-09-26《现场笔录》;2018-09-26《卫生监督意见书》;2018-09-26《询问笔录》为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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