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鹄医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双环罚字〔2018〕10号
双环罚字〔2018〕10号
辽宁鸿鹄医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0U3QM951 地址:双台子区园区街南、工贸路西B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厉
我局于 2018 年 10月1日开始,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浓度限值;2、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危废渗漏。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10月 1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8] 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8]10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合并的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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