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芳园蔬菜店销售的鸡蛋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盘双 市监 处 字〔 2018 〕 052 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处 字〔 2018 〕 052 号
关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芳园蔬菜店销售的鸡蛋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于海芳(盘锦市双台子区芳园蔬菜店经营者),女,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119XXXXXX0441,家庭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蛤蜊河村05组,联系电话186XXXX3852
(案件来源)
2018年9月15日对盘锦市双台子区芳园蔬菜店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4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11月5 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5日对盘锦市双台子区芳园蔬菜店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4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
(证据列举)
1.2018年11月6日,当事人于海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8年11月6日,对当事人于海芳(盘锦市双台子区芳园蔬菜店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 2018年11月6日,当事人于海芳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4. 2018年11月6日,当事人于海芳提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向阳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2018年11月6日,当事人于海芳提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向阳粮店销售凭证1张;证明该批次鸡蛋的进货来源。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盘锦市双台子区芳园蔬菜店销售的鸡蛋是从盘锦市双台子区向阳粮店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商家的销售凭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盘锦市双台子区芳园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鸡蛋60斤。经询问当事人其中0.8公斤被抽检机构购买。剩下都已销售。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18年 1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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