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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销售的 菠菜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盘双 市监 处 字〔 2018 〕 053号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次数:513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处 字〔 2018 〕   053

关于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销售的

菠菜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邢素梅(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62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XXXXXX2844,家庭住址: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生产街道生产社区5-131,联系电话150XXXX0770

(案件来源) 

201898日对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生产日期:2018-9-8)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1024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1024 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898日对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生产日期:2018-9-8)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1024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

(证据列举) 

1.20181031日,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2.20181031日,对冷雪征(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 20181031日,当事人冷雪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4.20181031日,当事人冷雪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的资格。

5. 20181031日,当事人冷雪征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邢素梅身份证复印各一份;证明本人身份。

6. 20181031日,当事人冷雪征提供的盘锦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销售凭证1张;证明该批次菠菜的进货来源。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是从盘锦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商家的销售凭证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菠菜20斤。经询问当事人其中1.075公斤被抽检机构购买。剩下都已销售。由于盘锦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管辖权不在我局。我局已将相关证据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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