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双卫公罚字【2019】001号--理想理发店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双卫公罚字【2019】001号
被处罚人:理想理发店
负责人:罗万山; 性别:男性; 民族:汉族;电话:3101223
被处罚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三千米
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赵文丽、杨舫蓉在2019年04月09日监督检查时,理想美发店从业人员罗万山,李秀艳的健康证明已过期,从业人员罗爽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的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9日《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年4月16日罗万山的询问笔录、罗爽为顾客理发现场检查照片4张、罗万山、李秀艳健康证明照片打印件为证。
该理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楼314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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