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双市监处字〔 2019 〕 02 号--张丽萍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市监处字〔 2019 〕 02 号
当事人:张丽萍
住所(住址): 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
联系电话: XXX
2019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位于双台子区商贸城二楼121号张丽萍利用朋友圈销售GPT黄金蛋白肽套装化妆品存在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并指派阚晓东、苏勇负责调查取证,阚晓东为案件主办人,于2019年3月4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到双台子区商贸城二楼121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收银台摆放着GPT黄金蛋白肽套装化妆品,同时提供了GPT黄金蛋白肽套装化妆品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作品登记证明、检验报告及出库单等复印件。2019年4月1日,当事人张丽萍接受询问调查了解到,当事人是2019年1月30日从广州巴斯芙化妆品有限公司以每盒115元的价格购进150盒,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全球唯一一款在家就可以做的线雕,不打针,不吃药,安全无副作用,补充胶原蛋白,回复年轻漂亮”“GPT黄金蛋白肽套装采用的是食品级配方原料,进口原料有报关单,有药监局备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00万保额的保险,安全到可以口服!孕妇、哺乳期均可放心使用,绝对没有任何副作用!”等内容的宣传用语,到目前为止当事人以每盒198的价格销售了2盒,获得违法所得166元。剩下的115盒GPT黄金蛋白肽套装已经退还给厂家。
证据材料:
该单位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两份;
举报人举报笔录一份;举报材料六份;
化妆品厂家资质七份;证明材料六份;
化妆品照片二份。
以上证据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印确认。
2019 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双市监罚(告)[2019] 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张丽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其行为属于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所以本局认为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责令张丽萍立即改正其行为,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66元;
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498元;合计664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6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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