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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双卫公罚字【2019】004号--盘锦市双台子区桃源商务宾馆双兴店

发布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543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双卫公罚字【2019004

被处罚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桃源商务宾馆双兴店

负责人:许小溪;性别:女性;民族:汉族;电话:15242752250

被处罚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路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杨舫蓉、赵文丽在20195221504分对桃源商务宾馆双兴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消毒间不能正常使用;消毒间面积与接待能力不适应;未配备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522日《现场笔录》、2019522日《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626日《现场笔录》、201962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627日雷俊芳《询问笔录》、许小溪与雷俊芳授权委托书1份、许小溪身份证复印件1张、雷俊芳身份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张、现场检查照片2张为证。

盘锦市双台子区桃源商务宾馆双兴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盘锦市双台子区桃源商务宾馆双兴店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楼314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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