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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双卫公罚字【2019】002号--吉祥夜快捷酒店辽河路店

发布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628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双卫公罚字【2019002

 

被处罚人:吉祥夜快捷酒店辽河路店

负责人:王启航; 性别:男性; 民族:汉族: 电话:3672345

被处罚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常向民、田玉娟在20190528日对吉祥夜快捷酒店辽河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快捷酒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并且逾期不改。

以上事实有20193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528日《现场笔录》、2019528日《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627日王启航《询问笔录》、王启航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张、现场检查照片2张为证。

吉祥夜快捷酒店辽河路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吉祥夜快捷酒店辽河路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楼314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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