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双区 )应急罚〔 2019 〕分局-002 号
被处罚人: 单飚 性别: 男 年龄: 48 身份证号: 23072119******2316
家庭住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霞光府 所在单位: 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盘锦市双台子区精细化工产业园 邮政编码: 124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4月18日21时20分许,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乙酸仲丁酯生产装置区4层平台东侧切换换热器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燃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2019年6月16日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同意辽宁海德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4.18”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双区政〔2019〕42号)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公司主要负责人单飚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 ,账号 0685510104000298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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